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市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观测点 |
一般关注情形 |
重点关注情形 |
一.党建 与德育工作情况
一.党建 与德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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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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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
★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2.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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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党的教育发展有效融入教育行政管理、办学治校和教育教学全过程,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要求,把牢政治方向,清理制度规范,校正误区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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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建设 |
1.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 |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党组织隶属关系不符合要求。 ★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建相关内容未纳入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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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组织关系隶属市委教育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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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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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党组织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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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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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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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全完善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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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建设党组织活动阵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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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必要的党务工作部门,充实工作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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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育工作 |
1.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每班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
★班主任、德育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足德育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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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订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的培养培训规划,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功能互补的德育工作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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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德育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德育课程,教材选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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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德育工作校长负责制,将德育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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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团工作 |
1.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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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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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学 条件
二.办学 条件 |
5.举办者资质 |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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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擅自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学校实际控制人。 ★举办者的经济纠纷、涉诉事项对学校办学造成风险隐患,或举办者在教育领域有不良从业记录 |
2.举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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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办者按要求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座谈、培训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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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举办者投入 |
1.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财物符合法定要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经国资主管部门同意。 |
★虚假出资或用于出资的财物不符合法定要求。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未及时过户,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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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财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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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本办学 条件 |
校园独立设置,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生均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场地设置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要求。 |
★办学条件不达标,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
★办学条件不达标,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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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学地址 |
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或对外出租校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造成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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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 治理
三、法人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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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程制定 |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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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决策机构 |
1.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设负责人1人,成员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备案。 |
★决策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规范办学造成不利影响。 |
★决策机构不依法履职,对学校稳定、规范办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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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机构成员应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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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经批准,决策机构成员中无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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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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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策机构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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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督机构 |
1.监督机构应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
★未设置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职,造成无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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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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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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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校长履职 |
1.校长信息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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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不能依法履职,造成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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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长履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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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长聘用符合法定程序,校长变更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备并履行换发办学许可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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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长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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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主管理 |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
★未按规定设置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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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代表大会设置、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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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 行为
四.办学 行为
四.办学 行为
四.办学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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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办学许可 |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许可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换证。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影响,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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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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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产生符合法律要求,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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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管理 |
1.安全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重视日常安全管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未通过相关验收,不符合安全标准。日常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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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网络舆情责任和工作机构及人员落实到位、应对机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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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体系机构与制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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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学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完备,符合建筑、消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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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安全稳定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三清单四机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和谐稳定。 |
★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上出现重大失误,受到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或被上级党组织约谈。 ★对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或者应对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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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密管理 |
1.保密机构组织健全,定期研究保密工作,保密制度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对保密工作指导有力。 |
★发生泄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
★发生重大泄密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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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密设施设备齐全,技防建设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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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和风险排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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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招生行为 |
1.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招生工作不规范,组织管理不健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含广告和简章)或超计划招生,骗取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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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生宣传活动合法合规,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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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明确“营利性”办学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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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主管机关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区域内招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招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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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教师队伍 |
1.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
★教师数量不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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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应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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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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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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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教育教学 |
1.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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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教学达到教育部有关普通高中教学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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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学籍管理 |
1.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学校存在违规转学、违规发放学历证书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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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历证书发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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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教材管理 |
教材选用和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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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使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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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师风师德 |
1.教师全部具有教师资格证,聘任的外籍人员应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
★违规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教,或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
★出现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违反师风师德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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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加强师风师德建设,经常性开展师风师德教育,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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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师德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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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师德师风制度健全,有规范的师德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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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并列入对其考核的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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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 管理
五.财务 管理 |
24.收费管理 |
1.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
★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费等收入未按规定存入学校账户,或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
★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对学校正常稳定办学造成严重影响。 |
2.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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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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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 |
1.会计机构设置完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未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未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公示虚假财务信息。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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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规章制度健全,按照办学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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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状况正常,能够保障学校稳定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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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学校实施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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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性专项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未用于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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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人财产 完整 |
1.学校法人财产权属清晰,按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类记账并实施管理。 |
★举办者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学校法人财产。 ★学校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 |
★举办者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学校法人财产,或学校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对学校正常稳定办学构成重大影响。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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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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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设施使用规范,未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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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师生 权益保障 |
27.学生权益保障 |
1.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减免建档立卡学生的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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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克扣、挪用国家资助资金。 ★损害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
2.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制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普通高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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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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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教师权益保障 |
1.学校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合同,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拖欠教职工工资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随意处分教师 |
★损害教职工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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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学历水平与职业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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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有教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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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落实教师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利益。 |
备注:对出现指标体系中一般关注情形的民办学校,视情况可将年检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出现重点关注情形的民办学校,视情况可将年检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对出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民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