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局机关 时间:2024年01月11日 点击数:143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河北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将《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基准》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6月,《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以立法形式固化了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领域国家部委未制定的、省以下教育系统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结合教育执法实践,制定了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两类执法事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 

二、《基准》主要内容

《基准》以表格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两类共18个主项46个子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基准,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个主项21个子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11个主项25个子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面,主要将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主要裁量内容,共梳理出招生、考试、发证、设立学校、学校管理、安全等六个领域7项行政处罚的21种违法违规行为,逐条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是否公开和处罚权限。

在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方面,共梳理了举办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逐项明确了行使层级、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13项核心要素。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裁量幅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档次。针对每种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基准》根据具体执法实践情况,结合“首违”“再违”等违法行为,作出了二至四个等级的划分,对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情形较多的,相应增加裁量等级,采取由较轻到严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 

(二)关于裁量基准。只对法律法规规章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编制,处罚不能细化、量化或不需裁量的违法行为,可直接适用。

(三)关于行政命令。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凡处罚依据中依法需要给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均属于行政命令,在行政命令栏中列明,与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相区别,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关于是否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据此《基准》中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全部公开。 

四、《基准》施行时间

为及时有效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冀教规20113号)同时废止。

五、后续工作

《基准》将根据全省各级教育系统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